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下称“《条例》”),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协调省内各区域节水工作。《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来看看《条例》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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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围绕山东省行政区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规划与计划、节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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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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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指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督机制,将年取用水量达到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规模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用水单位名录,进行重点监控。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阶梯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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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申请节水产品认证,取得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节水产品认证标志。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区分用途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类别中*高水价或者水资源税标准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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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提出节水措施包括:推动实施区内用水单位间用水的串联使用和循环利用。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统筹供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回用,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公共给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跑水、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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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见下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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